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丰实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00547号 上诉人徐丰实,男。 上诉人徐丰实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20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00547号

上诉人徐丰实,男。

上诉人徐丰实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20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王永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徐丰实在一审起诉称,其参加了清华大学2014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并进入复试,后发现被起诉人清华大学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初试科目设置、复试小组的组成、发布《2014年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的行为违法,且在复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综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起诉人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的《2014年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这一违法行为,撤销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不予录取决定;责令被起诉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经审查,本案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徐丰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徐丰实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2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其上诉理由与一审起诉意见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招生权属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上诉人徐丰实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昝 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