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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红艳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初字第10400号 原告张红艳。 委托代理人王纯兴(张红艳之夫)。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红玲。 委托代理人魏鸣杰(张红玲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昇律师事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初字第10400号

原告张红艳。

委托代理人王纯兴(张红艳之夫)。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红玲。

委托代理人魏鸣杰(张红玲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吉安。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锴,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女,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红艳、张红玲、张吉安(以下简称三原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淀区政府(2014)第21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红艳的委托代理人王纯兴、原告张红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鸣杰、原告张红艳与原告张吉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芳、原告张红玲与原告张吉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友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雪、吴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三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海淀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实施土地腾退法律依据。"三原告亦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因不确定实施项目的法律依据而向被告申请公开以上信息。该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对海淀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实施土地腾退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咨询,并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故三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据此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判令公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艳、张红玲、张吉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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