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苗成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郑江学,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玉兰,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下称米东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汪玉兰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米东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郑江学、孙玉梅,被上诉人汪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明远、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8月8日,新疆卡子湾水泥厂、新疆卡子湾水泥厂工会作出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筹资及管理办法,确定为发展第三产业,安排富余职工、待业青年,繁荣经济,为全厂职工和社会提供服务,决定以筹资办法,兴建卡子湾集贸市场。1996年2月10日,汪玉兰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该市场内一处砖混结构房屋的使用权。2012年8月21日,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乌发改函(2012)415号文件批复市建委,同意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立项。2013年8月,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颁发了喀什路东延道路用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18日,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为喀什路东延建设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14年6月5日,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颁发了喀什路东延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8月28日,米东区政府制定了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2年12月19日,米东区征收办向米东区政法委员会提交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认该项目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2013年1月5日,米东区政府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修改补充方案》。2013年1月6日和2013年2月6日米东区政府分别作出米政征决告(2013)1号《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3年8月26日,米东区征收办与乌鲁木齐市卡子湾青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松物业公司)达成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项目青松物业集贸市场补偿协议,确定对青松集贸市场集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095.79平方米,自建商业附属用房建筑面积979.65平方米,自有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75.55平方米,市场钢架大棚面积1140.14平方米,市场占地面积4395.66平方米房屋面积予以征收。2014年9月24日,米东区征收办与青松物业公司达成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项目青松物业集贸市场附属物补偿协议,对青松集贸市场的附属设施:1355.58平米钢架棚、1294.2平米水泥地面、砖砌摊位的征收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9月17日,米东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内容为:2012年乌鲁木齐市将喀什东路东延新建工程,纳入城市主干路网建设发展计划,青松集贸市场(原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位于征收范围。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青松集贸市场(原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37家商户。二、征收部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1、货币补偿: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可选择置换新建市场内(位于青松物业公司南大门东侧)安置面积与原商铺面积同等的商铺,差额面积按评估价值结算,互找差价。四、公告无尽事宜,由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米东区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进行了张贴。汪玉兰对该《征收公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对《征收公告》载明的补偿方式,米东区政府未征求商户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