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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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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振山与孙惠枝、陈世成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牧兽医局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土地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振山,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振山,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惠枝,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五家渠市国税局干部,住新疆五家渠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世成,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五家渠市天力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巴拉·司马义,男,1965年6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钱秀敏,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包尔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上诉人侯振山、孙惠枝、陈世成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下称米东国土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牧兽医局(下称畜牧局)土地行政强制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振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慧、上诉人孙惠枝、陈世成、被上诉人米东国土分局委托代理人钱秀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畜牧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米东国土分局并不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但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侯振山、孙惠枝、陈世成分别预交5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侯振山、孙惠枝、陈世成。

审 判 长  孔祥华

审 判 员  刘瑞东

代理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