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2号 原告霍彦生。 原告窦金堂。 原告齐保顺。 原告丁志斌。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 委托代理人张发栋。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炳,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婕妤,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霍彦生、窦金堂、齐保顺、丁志斌因不服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2014年7月15日,原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4)第1号)。四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霍彦生、窦金堂、齐保顺、丁志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宏伟、张发栋,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立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提供的《资金证明》是伪造的,房屋征收是由桥西区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的,不是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桥西区政府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日期是2014年5月16日,而资金证明是2014年7月21日,征收决定在前,而其依据在后,明显违法。被告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征收不是为了公众利益。8130小区位于裕华西路121号,有居民252户。2011年3季度石家庄市政府批准了由桥西区政府组织申报的“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该项目纯属商业项目,立项就存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名称造假,小区附近以至桥西区的范围内,并没有叫“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的地方。被告在行政复议中称,该项目包括8130厂宿舍、矿山机械研究所宿舍、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等,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错误。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谎称兼并了8130厂,把8130宿舍谎报为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据此也得经过市政府的审批。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业主未达到半数,根据《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桥西区政府在行政复议提供的证据中,有《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200余张,通过查看没有几份是同意补偿方案的。其违反了《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调查内容没有公布。没有按照《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被告在行政复议中提供的《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调查结果》没有公布过。该危陋房改造项目规划已于2014年7月9日到期自行失效。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违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草案他们根本没有公告过。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多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因此,征收决定就应该撤销。居民改造意向调查方式违规,石政发(2010)29号文件明示,居民意向调查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向小区居民征集改建意向,小区居民有90%以上居民同意改建才能有效。实施范围与文件不符,石政发(2010)29号文件指出: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1980年以前建造、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要进行改造。而本小区一期3栋住宅楼是1986年建造的,二期2栋住宅楼是2001年建造的,现在政府要改造本小区与文件不符。与小区的情况也不符。危房等级没有作过鉴定,危房面积不够80%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收,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应停止实施。请求法院依据石政发(2010)29号文件撤销宝德铝危陋房改造项目征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