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9号 原告温秀辉。 委托代理人张淑爱,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栾城区裕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渭,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栾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业,栾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温秀辉因请求确认被告铲除温室大棚及种苗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温秀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明、刘建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9日,我在本村村东占地65.227亩的温室大棚及种苗被铲除,当时不知道是被告所为,被告铲除我的温室大棚及种苗之前没有告知。被告强行铲除温室大棚及种苗的行为违法,造成的直接损失411.4178万元。1、温室大棚和种苗的损失共计375.4178万元。2010年10月将育苗从村北迁至村东,占地65.227亩。2011年春开始筹建温室大棚并开始育苗。花费及种苗价值375万多元。温室大棚和育苗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标的,被告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违约并退款,导致直接损失375万多元。2、家禽的损失36万元。温室大棚饲养了9000只笨鸡。被告铲除大棚时,造成这些鸡多数丢失,将剩余的部分处理掉,损失惨重。按照40元一只的价格补偿其他农户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36万元。综上,请求确认被告铲除温室大棚及种苗的行为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11.4178万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温室大棚清除合法。石安高速扩建项目是我省主要南北交通干线,途经石家庄、邢台、邯郸三市。根据上级安排,2011年4月11日,我区配合京港澳高速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对京港澳高速(栾城段)全长共14.2公里进行了施工放线工作,确定京港澳调整占地红线控制范围,并打桩且在边线处以白灰线作为标记。当时,原告的温室大棚并没有修建,2011年10月份进行京港澳高速(栾城段)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清理时,原告修建了部分土制大棚。属于典型的京港澳高速改扩建工程内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根据《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市领导关于清除项目用地范围内“三抢”现象重要批示精神的报告》,栾城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栾城县集中清理整治京港澳高速(栾城段)“三抢”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关于依法处理京港澳高速改扩建工程(栾城段)规划区域内抢栽抢种抢建问题的通告》。2011年11月29日,我区依法依规将有关“三抢”附着物包括原告的温室大棚拆除清理。共清除三抢苗圃500余亩,树木40多万棵,地面建筑物5000多平方米。我区采取的措施合理合法。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款己全部到位。原告的行为属于三抢行为。其诉称:“温室大棚及种苗莫名其妙地被全部铲除,不知道是何人所为,只听村民们说是修建高速征地”。无事实依据。违规抢建温室大棚属于三抢行为,不予补偿。关于原告诉称造成411多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在实施清理时,清除的是简易大棚(土制无棚顶),没有种植苗木和养殖家禽。原告所称种苗被铲除及饲养9000只笨鸡不是事实。原告的诉请己超过起诉期限。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清除行为发生在2011年11月29日,当时他就在场,至今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己超过起诉期限。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