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忠则,男,汉族。 上诉人王忠则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忠则起诉请求赔偿事项,已由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长行终字第30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其起诉,其又就该事项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学成 代理审判员 谭占云 代理审判员 温福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琳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