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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宋建生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建生,男,汉族。 上诉人宋建生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建生,男,汉族。

上诉人宋建生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宋建生起诉所称的受到村委原支部书记故意伤害一事,长子县公安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立案。则长子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宋建生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学成

代理审判员  温福宝

代理审判员  王璐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