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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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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三组。 代表人万昌强,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四组。 代表人万敬义,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三组。

代表人万昌强,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四组。

代表人万敬义,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儒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伟,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必河,阳新县林业局干部。

原审被告阳新县林业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桃花泉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邢宏喜,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中生,阳新县林业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阳新县排市镇上王村阚家垅组。

代表人阚龙家,组长。

上诉人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三组、四组(以下简称万家村三组、四组)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阳新县排市镇上王村阚家垅组(以下简称上王村阚家垅组)就耗尾山、盐水脑等五处山林林权登记向阳新县林业局提出登记申请。阳新县林业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四至审核、毗邻单位确认等程序。阳新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14日为上王村阚家垅组颁发阳政林证字(2010)第000545号林权证,确认耗尾山、盐水脑山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均为上王村阚家垅组所有。阳新县人民政府为上王村阚家垅组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所查明的事实和依据为:林权地坐落为阳新县排市镇上王村,地名为五处,分别为1、耗尾山,2、太湾昌毕山,3、外头屋后背山,4、盐水脑山,5、中间屋门口山。其中耗尾山面积为285.3亩,四至为东至港、南至阚昌才山界、西至六坑青水为界上至青石窝、北至白杨窝公路为界。其中西面毗邻单位为万家组,在毗邻单位意见一栏有万家村四组时任负责人万敬义、村民代表万维茂签字及排市镇万家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东、南、北无毗邻单位;盐水脑山面积为528.5亩,四至为东至港边为界、南至杨坑沟上卜刀山顶、西至劈立分筋周家垅万家山交界、北至阚昌财山耗尾山分界。其中西面毗邻单位为万家组和周家垅组,在毗邻单位意见栏载明情况属实字样,并由时任万家村四组负责人万敬义、周会文、村民代表万维茂签字及排市镇万家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同年8月5日,阳新县排市镇上王村民委员会在上王村阚家垅组的林权登记申请表盖章同意上报审批意见,排市镇人民政府亦在该表盖章同意上报审批意见。

万家村三组、四组对该登记行为不服,认为该证记载的林地涵盖了其所有的“面前山”林地。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阳政林证字(2010)第000545号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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