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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冼文活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文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逸,镇长。 委托代理人孟楠,该镇政府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沈宏,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文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逸,镇长。

委托代理人孟楠,该镇政府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沈宏,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冼文活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桥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冼文活,被上诉人龙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楠、沈宏,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4年12月31日,冼文活等人向龙桥镇政府递交《关于提供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申请书》,申请龙桥镇政府提供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依据。但是,在冼文活起诉前,龙桥镇政府仍未就该申请进行处理。

冼文活不服龙桥镇政府的前述行为,于2015年1月26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龙桥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洗文活提供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依据,以维护洗文活的知情权和合法权利。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31日,冼文活等人向龙桥镇政府递交《关于提供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申请书》,要求龙桥镇政府提供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依据。冼文活认为,其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龙桥镇政府提供的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表,该表所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单价为64848元/亩和青苗补偿款7000元/亩的补偿标准,与海口市政府公布的相关地域补偿标准不符而申请龙桥镇政府提供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征用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另查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海土资征字第(2014)948号《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内容为,龙华区龙桥镇三角园村龙三经济社:海口市2014年度惠农路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拟征用该经济社土地0.711公顷,征地补偿标准为116976元/亩等。2014年4月1日,海口龙图测绘有限公司作出龙桥新羊山生产便道地块坐标表,显示冼文活家族土地1.126亩的坐标。2009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2009)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及附件《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龙桥镇的征地补偿标准为58032元/亩。2014年7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2014)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及附件《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龙桥镇的征地补偿标准为116976元/亩,该标准从2014年7月3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