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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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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焜。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赞雄。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运烘。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运辉。 上诉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焜。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赞雄。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运烘。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运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运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赞富。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运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振华、孙诚。

原审第三人海口骑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书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垂瑜、江畅,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正泷等8人与被上诉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原审第三人海口骑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楼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上诉人黄正泷等8人因不服住建局于2012年9月7日向骑楼公司颁发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56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XXX房产证),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黄正泷等8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正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房产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博爱北路XX号(原博爱北路XX号),为三层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1952年2月20日,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建设局给涉案房产所有权人黄建候、黄正、黄正泷等颁发了房地产所有证。在1961年至1987年期间,原告等人每年都向国家交纳私人房地产税。1992年10月23日,因涉案房产被原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鉴定为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随后,原告等人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拆除重建获批准,并在1994年11月25日取得原海口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至今未重修。1990年5月30日,原海口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为涉案房产颁发证号为房字第6100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XXX房产证),将涉案房产确定为海口市国家直管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权来源为经租产。2011年12月,为了确保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综合整治,尽快完成对骑楼街区建筑修缮保护改造工作,海口市政府经专题会议研究骑楼街区公房划转问题,形成(2011)182号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2月,海口市政府作出海府办函(2012)34号《关于我市骑楼街区95栋直管公房产权变更的通知》,同意将骑楼街区95栋直管公房(含本案涉案房产)划转给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骑楼公司,并要求做好产权变更相关手续。2012年8月,第三人骑楼公司持上述文件等相关材料,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查,被告于2012年9月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到第三人骑楼公司的名下,证号为海房字第HK356XXXXX号。由于涉案房产一直以来均由原告等人居住管理使用,使第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后无法对涉案房产进行修缮和保护。2015年1月,第三人骑楼公司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等人返还原物。原告等人在接到该院通知后,才得知涉案房产的办证及转移登记情况,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原告等人到海口市椰海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相关权利人放弃继承后,涉案房产由本案8名原告共同继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