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51号 原告林光聚,男,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小楠,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柳玉,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郑晓玲,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安市。 原告林光聚因诉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光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光,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柳玉、郑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光聚诉称,原告所在的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拥有一片面积达二十多亩的村民集体用地。该地原为被告大力宣传的“大弹涂鱼健康高产养殖试验示范基地。”2014年10月初福安市赛岐镇党委书记带着福建省长兴造船厂有限公司员工,开着挖机、推土机,在下长歧村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填埋“大弹涂鱼健康高产养殖试验示范基地。”至2014年11月18日,已经填埋60多亩本村集体土地。福建省长兴造船厂有限公司征用本村集体土地前,本村村委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此事,本村村民亦未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广大村民没有看到征地的“一书四方案”信息,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村民知情权被剥夺。为了了解本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有关信息,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送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提出如下申请:1、请求被告通知原告到被告办公场所亲自查看以下文件:2014年征收原告所在的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60多亩土地用于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从事工业建设的《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请求被告把2014年征收原告所在的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60多亩土地用于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从事工业建设的《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原告。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签收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15年1月8日前答复原告,但直到起诉时,被告一直拒绝答复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照原告2014年11月19日向被告提交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辩称,其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所提诉求不合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A1、《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A2、《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原告用以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A3、《邮政快递回执》、《网上查询单》,原告用以证明其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申请,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签收。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依据有: B1、《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存根,被告用以证明被告已经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原告信息公开查询的行政单位及联系方式; B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