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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高存希因要求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1号 原告高存希,男,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小楠,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柳玉,女,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1号

原告高存希,男,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小楠,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柳玉,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郭丽花,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安市。

原告高存希因要求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存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培福,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柳玉、郭丽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存希诉称,原告所在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在杨许兴担任村党支书以来,在陈孝忠2009年8月-2014年8月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五年期间,很少对村民进行村务公开。大梨村委会也未公开村务收支状况,涉及重大村务决策,也未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长期要求公布村务,没有效果,向各级有关部门上访举报,也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查处职责。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邮政快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实施村务公开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依法公布2009年8月—2014年8月五年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到2014年12月11日,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既不作出答复,也不作出处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二、判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实施村务公开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依法公布2009年8月-2014年8月五年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本院释明,原告放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实施村务公开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依法公布2009年8月-2014年8月五年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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