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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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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因诉请确认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政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57号 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李赛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雷祖铃,县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57号

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李赛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雷祖铃,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鹏,男,系柘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郑坤荣,乡长。

委托代理人魏寿生、杨泽平,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林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卫家,男,系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玉斌,男,系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主任科员、柘荣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赵延根,男,汉族,柘荣县。

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因诉请确认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案件涉及级别管辖问题,福安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立案受理后向三被告寄送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赵延根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赵延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建赵旭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赛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光,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柘荣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鹏,被告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源乡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吴维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泽平,被告柘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柘荣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雷玉斌、林卫家,第三人赵延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因沈海高速柘荣连接线建设,需征用原告厂房,原告没有异议。东源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主导与原告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口头协议:1、搬迁补偿费28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征用15亩山地的费用,让原告建厂房;2、征用15亩山地由政府负责,并办理相关手续。达成协议后,东源乡政府于2013年11月—12月支付给原告50万元,还征用山地10多亩。原告立即平整山地、建水井、设水池、挖地梁、定购厂房钢架,准备搬迁。而被告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借违建之名,强行断电,于2014年2月20日强行断电,2014年4月4日强行拆除厂房,时间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口头协议即将终结之时,违反了征收的有关规定。且强制拆除时,没有告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赛莲,将原告厂房以及厂内物品一并拆埋,损失惨重,故其强制行为违法。因东源乡政府答辩陈述,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系由柘荣住建局上报柘荣县政府批准施行,因此追加柘荣县政府、柘荣住建局为被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