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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文祥与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刘文祥,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勇、唐虹,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本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刘文祥,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勇、唐虹,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祥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文祥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文祥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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