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52号 原告林光聚,男,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小楠,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柳玉,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郑晓玲,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安市。 原告林光聚因诉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光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光,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柳玉、郑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光聚诉称,原告系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委会村民,在林成堂2009年8月-2014年12月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五年零四个月期间,很少对村民进行村务公开。下长歧村委会也未公开村务收支状况,涉及重大村务决策,也未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长期要求公布村务,没有效果,向各级有关部门上访举报,也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查处职责。2015年1月13日,原告以邮政快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委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实施村务公开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委会依法公布2009年8月—2014年12月五年零四个月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并把财务收支的信息资料复印件送达一份给原告。原告通过查询获悉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签收了原告的申请,但直至起诉时已经过去七十多天,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委会依法公布2009年8月-2014年12月五年零四个月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并将财务收支的信息资料复印件送达一份给原告。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有关义务,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不合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责令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委会将财务收支的信息资料复印件送达一份给原告,并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A1、《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A2、《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原告用以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A3、《邮政快递回执》、《邮政快递查询单》,原告用以证明其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告邮寄申请,被告于1月15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依据有: B1、《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清单》,被告用以证明其收到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1月19日对该申请事项依法办理; B2、赛岐镇人民政府向被告作出的《关于林光聚申请对赛岐镇下长歧村村务进行公开的调查情况反馈》,被告用以证明被告已通知赛岐镇对下长歧村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且赛岐镇也依法调查核实; B3、赛岐镇下长歧村《村货币资金收支公开表》相片复印件11张,被告用以证明赛岐镇下长歧村已依法公布村财务收支情况; B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