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朱元珍,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柯志恒、方清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亚木,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新禧,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朱元珍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元珍因准备与被告庭外协调,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本案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元珍撤回对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承担。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人民陪审员 黄德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