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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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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珍与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朱元珍,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柯志恒、方清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亚木,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朱元珍,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柯志恒、方清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亚木,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新禧,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朱元珍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元珍因准备与被告庭外协调,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本案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元珍撤回对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承担。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人民陪审员  黄德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