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渔,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勇,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张文渔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上诉人张文渔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询问了上诉人张文渔、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勇,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渔主张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相关程序即违法拆除其房屋,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拆除行为系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为。而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函》明确承认其因监管不力,在组织建兴拆迁公司对阔口片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过程中造成上诉人房屋被误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本案上诉人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文渔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天明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