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莆行初字第299号 原告林培章,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培章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强制交付土地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与相关联的林培章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挖掘其祖坟行政强制行为一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培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德、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从证据材料考察,莆田市人民政府没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也未参与该项目地面物清理工作,原告也举不出莆田市人民政府参与该项目地面物清理工作的证据,故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本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培章对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人民陪审员 余志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