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莆行初字第299号 原告林培章,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莆田市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厢区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培章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强制交付土地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两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与相关联的林培章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挖掘其祖坟行政强制行为一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培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德、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为生,2008年4月17日上午两被告对原告的祖坟在没有任何手续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暴力摧毁。原告为了有效制止该行政侵犯行为,被判刑罚6年半,2014年10月17日出狱。回家后发现原告的责任田及地上物(盛产期的龙眼树和农作物及农业设备)不复存在。经询问妻子,原来是两被告在原告入狱后暴力征收,至今未给分文补偿款,经原告妻子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出具给了一份(经霞林街道办确认的)《证明》。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莆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书中的内容,印证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两被告共同组织实施的。原告认为,两被告滥用公权力,以简单粗暴的手段对原告实施非法强制交付土地,同时不予补偿,是没有任何法律为依据的行政违法行为,直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致原告的经济遭受严重损失,成为失地农民。为此,特依照《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两被告强制执行摧毁原告责任田的地上物非法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莆田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原告主张其地面物于2008年4月17日被拆除,但其在2014年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最长两年的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莆田市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涉及的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城厢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莆田市政府未参与该项目地面物清理工作,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莆田市政府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对其起诉。被告莆田市政府未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