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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文桂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林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勇,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唐荣堂,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志海,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妹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张文桂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上诉人张文桂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阔口片区改造项目涉及用地面积24.0087公顷,其中集体土地14公顷、国有土地10.0087公顷。2001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01)第104号文同意征用原城厢区城南乡阔口村集体土地14公顷作为莆田市2000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01年10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莆市公(2001)第17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4年12月30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发布莆国土资(2004)27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5年11月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阔口片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公布了征地、拆迁范围、实施单位、征地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方式、安置办法与标准等事项。2006年9月30日,原告张文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莆城建(1994)字第C017522号的房屋被他人拆除。2006年12月18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信查字(2006)第01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情况。2007年11月30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张文桂等人出具了《关于阔口片区改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说明了项目用地审批情况、拆迁安置实施情况、用地手续有效性等问题。2010年6月10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作出荔国土信答(2010)第01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荔城区镇海街道办阔口居委会张文桂等人反映的阔口片区改造存在违法侵占土地、没有补偿安置等信访问题出具答复意见,说明核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2010年8月2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国土资信查(2010)22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说明复查认定情况及复查意见。2014年10月21日,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向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函》,内容是因监管不力造成原告张文桂所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莆城建(1994)字第C017522号的房屋被其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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