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仲英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仲英,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柳建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金炼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仲英,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柳建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金炼、郑智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警员。

上诉人宋仲英因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2014年10月21日11时42分,原告宋仲英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而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训诫书》,告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2014年10月23日8时10分,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接到黄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林菲飞报案,称2014年10月21日,宋仲英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遣送回莆田。同时移交派出所的还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原告宋仲英的《训诫书》和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的荔信处置函(2014)18号《关于移送依法处置黄石镇宋仲英、朱玉春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函》。黄石派出所经受案登记后,在分别告知报案人及原告宋仲英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后进行询问调查,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在告知原告拟对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原告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之后,作出莆公荔(黄石)行罚决字(2014)0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宋仲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日,将原告送至莆田市拘留所实施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9日,原告宋仲英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2月1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以莆政行复(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莆公荔(黄石)行罚决字(2014)0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实,原告宋仲英曾于2011年6月30日、2012年3月7日、2012年5月1日、2013年3月1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10月21日,原告宋仲英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区域滞留、走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给予训诫,其行为已对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可以认定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二、训诫书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能否证明本案的“训诫书”不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原告的非正常上访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原告庭审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份证据是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而本案的训诫书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错误,所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能否定训诫书的存在。被告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训诫书,依法对原告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对原告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尽管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市,但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认为由其管辖更为适宜,且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公安机关对此并无异议,故被告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四、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宋仲英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