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强,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山,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元,镇长。 委托代理人姚春兰、陈少东(实习),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上诉人陈国强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山、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春兰、陈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否认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被上诉人实施的,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