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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金文共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文共,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文共,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郑平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勇,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干部。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金文共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上诉人金文共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4日,原告金文共向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和《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自行领取。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编号140005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单存根》,告知原告在1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2014年4月21日,被告告知原告将回复时间经审批延长15个工作日。2014年5月9日,被告作出编号140005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内容:2014年4月29日,镇海街道办事处干部、镇海街道办事处阔口居委会工作人员、我局征迁部干部已到阔口小区B4东侧公示栏(回音壁)处张贴《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请前往查阅。现被告已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分五批次在阔口小区B4公示栏进行张贴公布共计209户的《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原告金文共认为被告没有按其要求提供完整的统计表和汇总表而诉至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提供《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作为诉争宗地荔城区镇海街道阔口片区土地拆迁情况的制表单位,具有主动公开该片区拆迁情况的法定职责。原告金文共在向被告申请公开《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的申请表中虽有要求提供纸质和自行领取,但该要求不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请求是提供完整的统计表和汇总表。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已分五批次在阔口小区张贴公开的《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和《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中,已依法载明体现了该片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现原告要求应当体现丈量、评估的内容,其请求缺乏正当性,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公开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是在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之后,但已实际履行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并以回复形式书面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金文共要求被告按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文共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