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46号 原告罗国荣,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陈瑞芳,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陆光,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万东,区长。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郭健明,镇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麟峰,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罗国荣、陈瑞芳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罗国荣、陈瑞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国荣、陈瑞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光、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麟峰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国荣、陈瑞芳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国荣、陈瑞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