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卓文瑞,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李俊,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卓文瑞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卓文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德,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出庭人员李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文瑞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组织拆迁队伍将原告位于本村虎尾山土地公处的果树暴力铲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履行事前告知,并对原告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实施强制执行交付土地。请求确认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铲除原告果树实施强制执行交付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辩称:1、本案涉及的土地在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2008年度第一批次以及2014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征收手续合法。项目指挥部对地面物实施清理并无不当。2、本案原告属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7)134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2、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7)305号《关于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复印件一份;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265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4、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8)123号《关于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复印件一份; 5、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32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6、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5)4号《关于城厢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复印件一份; 7、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7)455号《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8、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8)231号《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改造(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9、《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复印件一份;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一份; 11、张贴公告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