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61号 原告黄秀聪,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亚木,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勇,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黄秀聪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聪、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秀聪向本院诉称,其系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枕头山的村民,2014年12月18日,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建路为借口强行征用其耕地,并通过铲车等将原告上述耕地上的农作物推翻、填土。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征得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并依照农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而强行铲除其农作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征收其位于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枕头山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5年5月7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对象,诉称其诉讼的对象是县长郑亚木而不是仙游县人民政府,在审判人员再次要求其明确被告对象的情况下,其明确表示诉讼的对象是县长郑亚木而非仙游县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对象是县长郑亚木而非行政机关,该诉讼已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审理范围。在本院再次要求其明确被告对象时,其明确表示诉讼对象不是仙游县人民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秀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