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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春荣与涵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郑春荣,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涵江区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郑春荣,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涵江区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万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郑春荣因要求被告涵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光,被告涵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春荣诉称:原告所在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干部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侵占土地转让款,村务一直未依法公开。2014年9月9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涵江区政府寄送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9月10日签收原告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也未向原告书面答复,其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告涵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判令被告涵江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对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村民委员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依法公布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经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涵江区政府辩称:被告收到申请后,及时将事项交由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江口镇政府)处理,通过审计形成16张报告表并予以公告,另经三江口镇政府调查核实,2014年,鳌山村先后3次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内重大事项及财务情况及时公开。三江口镇政府还成立了鳌山村村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春荣在起诉时提供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据2邮政快递邮寄详情单及打印件,证明其曾于2014年9月9日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事项,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经质证,被告认为其工作人员确实于2014年9月10日签收,但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涵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文件传阅单,证明被告及时将原告的申请书交由三江口镇政府办理;证据2、涵江区三江口镇村级财务审计报告表十六张(1998年1月份-2013年12月份),证明对鳌山村的财物进行审计;证据3、照片一组,证明对财务报告表依法进行公告;证据4、三江口镇政府《关于成立鳌山村村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三江政(2014)第189号),证明为了进一步做好村务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原告郑春荣对被告涵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主张被告依法应亲自履行,不可委托下级机关办理。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人员必须要有审计资格,审计报告没有附上审计人员资格证书,没有具体制作时间,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图片模糊不清,来源不明,没有具体信息证实与鳌山村有关。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主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调查核实并公开财务的职责。主张证据1-4不能证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