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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林祖雄与城厢区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9号 原告林祖雄,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与原告系亲戚关系。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地址莆田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9号

原告林祖雄,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与原告系亲戚关系。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地址莆田市(以下简称城厢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实习律师),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林祖雄诉被告城厢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与关联的行政赔偿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祖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桂,被告城厢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城厢区政府于2011年9月26日对原告林祖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村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

原告林祖雄诉称:原告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村上林自然村的房屋系原告合法财产,被告城厢区政府于2011年9月26日,以霞林片区收储地项目征地拆迁为名,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进行安置补偿,原告未自愿交付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用挖掘机强行拆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为违法。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城厢区政府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征地拆迁手续合法,拆除行为并无不当。恢复原状现实不能,请求行政强制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赔偿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被告城厢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闽政地(201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证据2、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证据1-2证明城厢区霞林片区改造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征地手续是合法的。

证据3、面积确认表;

证据4、城厢区霞林片区拆迁安置过渡费及奖励金结算表;

证据5、房屋丈量平面图表;

证据6、霞林片区建筑物、构筑物拆迁面积评估确认表(一);

证据7、霞林片区附属物补偿计算表(二);

证据3-7证明原告林祖雄房屋经丈量确认并已补偿到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原告林祖雄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2的合法性有异议,因未履行征地告知手续及社会保障措施文件,属于违规批准。证据3面积确认表原告没有委托他人代签,是无效的。证据4-7被告单方面作出的,原告并不知晓,不具备法律效力。

原告林祖雄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