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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林清奇与城厢区政府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林清奇,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与原告系亲戚关系。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林清奇,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桂,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代理,与原告系亲戚关系。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地址莆田市(以下简称城厢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实习律师),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霞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霞林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陈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实习律师),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林清奇诉被告城厢区政府等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与关联的行政强制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清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桂,被告城厢区政府、霞林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清奇诉称:原告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棠坡居委会蔡垞的房屋系原告合法财产,被告城厢区政府于2011年6月1日,以霞林片区收储地项目征地拆迁为名,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进行安置补偿,原告未自愿交付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用挖掘机强行拆除。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城厢区政府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征地拆迁手续合法,拆除行为并无不当。恢复原状现实不能,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被告霞林街道办辩称:原告在诉状里已经陈述在区政府的带领下,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故霞林街道办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城厢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证据2、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证据1-2证明城厢区霞林片区改造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征地手续是合法的。

原告林清奇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合法性有异议,因未履行征地告知手续及社会保障措施文件,属于违规批准。

被告霞林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供证据,对被告城厢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林清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