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莆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林呈,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余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林呈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6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关联行政强制案已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故请求赔偿损毁丢失木材的损失人民币32万元的起诉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上诉人行政赔偿的起诉。现行政强制案已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本案也应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64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指令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