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01号 原告吴松志,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松志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松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德,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松志诉称:原告有1992年经政府确权核发莆城建(1992)字第c0022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祖遗房屋。2014年11月6日下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征迁指挥部组织人员,利用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摧毁为平地。为此,原告认为,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非法强制执行交付土地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被征迁房屋及其土地已作出《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并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交付土地,影响了征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故对其房屋实施拆除是合法的,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7)134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一份; 2、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7)305号《关于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一份;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265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一份; 4、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8)123号《关于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一份; 5、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7)455号《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一份; 6、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08)231号《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一份; 7、莆田市人民政府莆市公(2008)第01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份; 8、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国土资综(2008)8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份; 证据1-8证明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及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分别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手续合法。 9、《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10、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吴松志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11、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12、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13、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