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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玉銮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陈玉銮,男,192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陈发明,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陈玉銮,男,192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陈发明,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万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麟峰,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玉銮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玉銮的委托代理人陈发明、黄维德,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玉銮诉称:原告于1984年经审批在本村建设住宅一座。2014年12月19日上午,两被告采取暴力手段,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毁为平地,屋内所有财产全都毁灭。为此,请求确认被告摧毁原告房屋强制交付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的征迁行为实体和程序均为合法;2、原告拒绝签约是无理的。

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1135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复印件一份;

2、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3)287号《关于涵江区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3、莆田市人民政府莆市公(2013)77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复印件一份;

4、公告照片复印件;

5、搬迁通知书复印件五份;

6、征地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证据1-6证明:(1)原告房屋所在的土地经省政府批准依法征收。(2)被告按文件规范实施征收。

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和《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

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1-4为征地文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没有证明力。证据5系被告指挥部单方行为,原告没有签收,没有依法送达给原告,不排除被告提供伪证,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证明力。证据6原告的房屋不在该红线图内,不是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红线图,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被告提供的法律条款依据并没有授权被告具有强制拆除房屋交付土地的职权,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陈玉銮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的《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1-2证明原告有主体资格。

3、12345投诉热线答复复印件一份;

4、照片一组;

证据3-4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现实存在。

5、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没有征地手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