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75号 原告黄凤銮,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加清,区长。 原告黄凤銮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凤銮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凤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凤銮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