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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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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凤銮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75号 原告黄凤銮,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加清,区长。 原告黄凤銮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莆行初字第175号

原告黄凤銮,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加清,区长。

原告黄凤銮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凤銮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凤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凤銮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