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依庄国土所所长。 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8日做出的(2015)依庄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刘某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0平方米;2、并处其违法占地1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依庄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依庄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英 审 判 员 王玉新 人民陪审员 邱少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