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59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南里岳国土资源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南里岳国土资源所指导员。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5)南里岳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张某,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8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以非法占用地28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880元。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处理意见,2015年4月13日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拟定处理建议,其在履行告知或听证程序后,未再次审议即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明显违法。综上,该处罚决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明显违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5)南里岳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