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孝感中行非审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感市城区仙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佶,男,该局公务人员。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执行和解、领取标的款及审查、执行阶段的有关事项。 委托代理人徐文,男,该局公务人员。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执行和解、领取标的款及审查、执行阶段的有关事项。 被执行人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区城站路13号宏源商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童世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及国家信息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检验人员在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对该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深圳市贝尔丰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贝尔丰”牌(BF521、BF158、BF5200、BF319)系列数字移动电话、深圳市诺菲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诺菲”牌(NL26)数字移动电话进行了随机抽样,后经检验判定均为不合格产品。并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同时,被执行人也未提供不合格商品的进货及销售凭证等全部资料。根据现场抽检记录情况及被执行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证实,不合格“贝尔丰”牌系列数字移动电话共进货133台,销售120台,库存13台,货值金额44644元,非法所得26838元。不合格“诺菲”牌NL26型数字移动电话共进货20台、销售18台、库存2台、进价129元/台、销价258元/台、货值金额5160元、非法所得2322元。两个品牌不合格数字移动电话机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49804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9160元。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孝市工商处字(2015)第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9160元,罚款人民币840元。由于孝感市鸿诺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0840元(含加处罚款8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