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朱振华、朱国栋因要求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履行责令义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 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被告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可以将本案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