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谭中林,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黄淑芳,女,汉族,1948年2月1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谭中林、黄淑芳因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令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交通乡关于晨光村3社谭中林反映问题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意见,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谭中林、黄淑芳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