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庹光文,女,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负责人张明利,副书记。 上诉人庹光文因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出具的《现场调解知情人证明材料》,而该证明材料系证人证言,并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第(十)项“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