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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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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良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拆迁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良,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良,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鸿,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主任。

上诉人胡金良因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2009年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占用上诉人耕地、菜地、农田、果园地的行为违法;确认2013年5月15日至7月4日强行拆除上诉人自建房的行为违法;确认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2010年1月20日拆迁上诉人房屋及相关营业性设备、设施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两被上诉人将已拆除的房屋及相关营业性设备、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分别由不同行政主体在不同时间实施,原审法院多次向上诉人释明上述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明确其起诉所针对的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一案一诉、分案诉讼,但上诉人仍坚持认为上述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应一并起诉。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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