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良,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鸿,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主任。 上诉人胡金良因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2009年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占用上诉人耕地、菜地、农田、果园地的行为违法;确认2013年5月15日至7月4日强行拆除上诉人自建房的行为违法;确认内江市市中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2010年1月20日拆迁上诉人房屋及相关营业性设备、设施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两被上诉人将已拆除的房屋及相关营业性设备、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分别由不同行政主体在不同时间实施,原审法院多次向上诉人释明上述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明确其起诉所针对的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一案一诉、分案诉讼,但上诉人仍坚持认为上述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应一并起诉。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