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雷。 委托代理人杨岚。 委托代理人周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伟。 委托代理人张芩。 委托代理人张萍。 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规土局”)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虹口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岚、周晓峰,被上诉人张雄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芩、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12月23日,虹口规土局收到张雄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针对虹计投(2005)48号《关于北宝兴路东、俞泾浦南A、B、C三块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立项条件的复函》中,‘挂牌出让完成后,土地受让单位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要求获取贵局制作或者保存土地受让单位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信息材料”。同日,虹口规土局出具《收件回执》。2015年1月9日,虹口规土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张雄伟北宝兴路东、俞泾浦南A、B、C三块地块并未实施挂牌出让,但三块地块中,北宝兴路XXX号地块于2009年实施了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的项目招标,要求张雄伟明确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名称。同月16日,虹口规土局收到张雄伟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答复书》,补正内容与原申请内容一致。同月20日,虹口规土局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张雄伟将延期至2015年2月6日前作出答复。2015年1月28日,虹口规土局作出虹规信公开(2014)第KDXXXXXXXX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认定张雄伟申请获取的信息其未制作,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雄伟,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张雄伟收悉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虹口规土局作出的《答复书》。 原审法院认为:虹口规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虹口规土局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对此,虹口规土局认为,张雄伟提供的沪虹府土(2009)5号文可以证明张雄伟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而张雄伟认为,虹口规土局并未提供检索信息的证据。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虹口规土局应当就涉诉答复所依据的事实予以举证,提供证据证明张雄伟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现虹口规土局以张雄伟提供的沪虹府土(2009)5号文作为证据,即使该文属于对外发布的文件,但该文的印发时间为2009年6月11日,也无法证明2014年12月23日张雄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北宝兴路东、俞泾浦南A、B、C三块地块没有实施挂牌出让,即无法证明张雄伟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故虹口规土局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证据不充分。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虹口规土局所作《答复书》,虹口规土局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判决后,虹口规土局不服,上诉至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