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秋林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宗伟。 委托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秋林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宗伟。

委托代理人戴璐蓉,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秋林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3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沪府土(2003)432号《关于批准嘉定区人民政府2003年底三十八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通知》,批准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定区政府”)征用安亭镇塔庙村等有关生产队和乡村企业所属农村集体土地,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建设物流培训中心,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为安亭镇塔庙村南陈队、北陈队。王秋林户位于嘉定区安亭镇塔庙村南陈615号的宅基地,属上述征地范围。根据王秋林户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核定使用面积为220平方米,主房占地面积为93平方米,房屋层数为2层,临时使用土地23平方米,发证时间为1996年11月7日。2003年7月7日,原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就该建设项目向大众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3年7月8日起至2003年8月30日止。2004年11月22日,原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该拆迁基地在拆迁期限内未启动拆迁,也未申请延期为由,注销了原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13年3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规土局”)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就该地块公告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嘉)征地房补告(2013)第001号】,并于2013年3月25日依申请召开了听证会。2013年4月10日,嘉定规土局根据听证意见对方案作了调整。2013年4月16日,嘉定区政府以【沪嘉府土征(2013)第58号】《关于批准上海大众物流培训中心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批准了调整后的方案,由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嘉定规土事务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房屋评估经被补偿人投票选择,由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实施。因王秋林户多次拒绝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实地勘察,根据相关规定对王秋林户进行了参照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9,534元。2013年4月26日,嘉定规土事务中心将上述评估报告单送达王秋林户,王秋林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报告单提出异议。因王秋林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多次拒绝与嘉定规土事务中心协商,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为此,嘉定规土事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并依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订了王秋林户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于2013年8月21日送达王秋林户,同时要求王秋林户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选择方案并予以答复。答复期内,嘉定规土局按规定组织了两次协调会。但因王秋林户无正当理由缺席协调会,致使调解不成。逾期后,王秋林户也未就方案选择进行答复。嘉定规土事务中心遂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了王秋林户的具体实施补偿方案。2014年5月28日,嘉定规土事务中心对王秋林户实施补偿,但王秋林户当面拒绝接受补偿。嘉定规土局遂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被诉的沪嘉规土征地责令(201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王秋林户在《责令交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搬离安亭镇塔庙村XXX号,搬至安亭镇新源路1288弄《沁富佳苑》172号402室、安亭镇震川路69弄《沁乐佳苑》25号501室,安亭镇震川路69弄《沁乐佳苑》32号602室,给付嘉定规土事务中心差价323,884元,并交出土地。嘉定规土局将决定书送达王秋林。因上述决定书中存在笔误,嘉定规土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补正通知书,对原笔误内容予以补正,并送达王秋林。2014年8月19日,嘉定规土局作出了嘉规土征说(2014)3号《关于房屋装饰及房屋附属物、土地附着物补偿的说明》,表示因王秋林拒绝估价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只能参照评估,王秋林所述房屋装饰及房屋附属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事项在报告中未有反映,相应补偿将在后续实施工作中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王秋林不服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审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王秋林不服复议决定,遂起诉请求撤销沪嘉规土责令(201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