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曲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史某。 被告鸡泽县公安局。地址:鸡泽县政法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系鸡泽县公安局民警。 原告史某不服被告鸡泽县公安局鸡公(小)行罚决字(2015)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行辖字第15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原告史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某,被告鸡泽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鸡泽县公安局以原告史某于2015年1月1日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地区公共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3月7日对原告史某作出鸡公(小)行罚决字(2015)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史某行政拘留八日。被告鸡泽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2015年3月7日12时8分到12时33分,胡某、贾某对原告的询问笔录;2、2015年3月5日11时37分,赵某、胡某对陈某的询问笔录;3、2015年3月5日20时38分,胡某、贾某对黄某的询问;4、鸡泽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情况说明;5、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原告的训诫书;6、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7、原告的前科情况证明和户籍证明;8、鸡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0699号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被告同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此作为对原告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史某诉称,2015年3月7日我到小寨镇交电费,被告干警把我叫到小寨镇派出所,说我非法上访强行拘留我8天,之后我看到鸡公(小)行罚决字(2015)02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我2015年1月1日在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1上访是我的权利,说我2015年1月1日在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有什么证据证人是谁;2、如果训诫了我就不能再处罚我,否则就是一罪多罚;拘留我应由北京市西城区移交鸡泽县手续,没有移交手续我就是违法也不应鸡泽县处罚。故请求撤销拘留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原告提供了鸡泽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以证明自己被处罚的事实及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