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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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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锋、刘雪平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执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 被执行人李志锋,农民。 被执行人刘雪平,农民。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执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

被执行人李志锋,农民。

被执行人刘雪平,农民。

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