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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有伦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蚌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周有伦,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周波(周有伦之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蚌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周有伦,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周波(周有伦之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朱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从军,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白金明,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磊,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伦诉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周有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有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有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有伦负担。

审 判 长 匡 伟

代理审判员 梅 莹

人民陪审员 李乐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