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开山,男,1979年2月10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崔毕,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郭曹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军,固镇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原审第三人:王燕芳,女,1979年3月1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开山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民政局、第三人王燕芳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管开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管开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管开山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管开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匡 伟 审 判 员 姚利华 代理审判员 梅 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