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桂云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云。 上诉人李桂云因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案件立案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桂云上诉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云。

上诉人李桂云因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案件立案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桂云上诉称:2014年3月,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了昌乐县城关街办前东村的吴建华,吴建华向其融资并许诺高额回报,上诉人分14次向吴建华提供的账户打款7.8万元。吴建华在2014年10月7日给了上诉人1.1万元,后来就见不着吴建华本人,打电话不接,最后玩起了失踪。上诉人到安丘市公安局报警,安丘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其下达“安公(经)不立字(2015)0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上诉人提出控告的吴建华涉嫌诈骗案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安公(经)不立字(2015)0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应予撤销,应以诈骗数额巨大立案追究吴建华的刑事责任,遂于2015年6月3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7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向其下达了(2015)安立行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诈骗罪立案刑侦。

本院认为,上诉人到安丘市公安局报警,安丘市公安局向其下达“安公(经)不立字(2015)0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上诉人提出控告的吴建华涉嫌诈骗案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该行为系公安机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桂云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艳丽

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

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玉杰

责任编辑:采集侠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张守桂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