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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一家具厂状告市政府 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湖州一家具厂状告湖州市政府 省高院指定在绍兴审理 昨天,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以下简称“今盛红木”)把湖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这起“民告官”案件放在异地的绍兴中院审理,这让今盛红木少了很多顾虑。 “没想到会在绍兴中院审理,作为平民百姓,如果我们

湖州一家具厂状告湖州市政府

省高院指定在绍兴审理

昨天,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以下简称“今盛红木”)把湖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这起“民告官”案件放在异地的绍兴中院审理,这让今盛红木少了很多顾虑。

“没想到会在绍兴中院审理,作为平民百姓,如果我们告湖州市政府的案件在湖州市中院审理,肯定不合适,现在我们心中更有底。”今盛红木的负责人汤女士说。

作为被告方,昨天出庭应诉的是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郭旭华、湖州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斌以及代理律师。

这是浙江省首例跨地区审理的“民告官”案,建设法治浙江,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家具厂状告市政府

提起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的,是湖州的一家家具厂。

去年7月,湖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湖州市申苏浙皖至申嘉湖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项目(湖东西区一期)国有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范围包括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的部分厂房和土地,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690平方米。

湖州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拟定了补偿方案。一种是土地重新安置(如有差价,进行补偿);一种是货币补偿。

但这两种方案,今盛红木都不接受。

随后,今盛红木向浙江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湖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2014年11月,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4)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了湖州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今盛红木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湖州中院报请省高院指定,该案由绍兴中院管辖。

在法庭上,原告方今盛红木认为,湖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不恰当也不合理。

同时,今盛红木还在法庭上多次提到,因为征收的是企业部分地块,企业大门也被拆除,企业员工出入不便,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而湖州市政府则认为,他们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规划和法律的要求,企业的厂房也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并出具了当地报纸公告为证。

由于该案有部分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还原

延伸解读

“民告官”异地审理,今后在浙江或常态化

“异地交叉管辖”旨在推动行政案件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这样“换着审”的异地交叉管辖,早在2003年省内法院就在探索,但是考虑到异地审理使得当事人要赶到异地诉讼,会增加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所以一般局限在地区以内,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同一地区内的基层法院交叉管辖“换着审”。

仅去年,绍兴市就指定非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审结案件82件。

浙江的做法也受到法学界的肯定,该做法被认为割断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制度上杜绝“官官相护”,有效地排除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以权压法等现象,维护了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

众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难打。原因在于现行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模式往往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预。

所以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缩手缩脚,唯恐得罪了当地政府。这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分道扬镳。

正是鉴于这种司法实际,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希望可以改变这种现状。而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可以有效切断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

去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也是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次修改的内容,被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湖州这家家具厂告湖州市政府一案,与以往的“民告官”案件又有所不同。这是全省首例以设区市政府为被告的异地管辖案件。

以往的案件中,跨区域异地审理的行政机关多为县级,对告县政府的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来受理,法院还可以成立跨区域的法院来受理行政案件。比如某市A县的案件,可以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跨区域至B县审理。而这次的案件主体是湖州市,由浙江省高院指定至绍兴市法院审理。

“跨行政区域异地交叉管辖,目的还是在于抵制司法审查可能受到的来自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契合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浙江的新形势。

此例一开,今后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很可能会形成常态化。(本报通讯员 王华卫 钟萱 郭荣 本报记者 苗丽娜 陈翔)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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