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例“民告官”平坟侵权纠纷案近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赔偿终审结案,法院认定沈阳市浑南区政府对一市民17座家族坟墓被平毁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赔偿8.16万元。 今年73岁的沈阳市民张贺元在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的一处国有林地内,埋有家族坟墓及亲戚、朋友坟墓共计28座。2006年4月3日,棋盘山管委会在报纸上刊登平(迁)坟通告,告知风景区内擅自掩埋骨灰建造坟墓的墓主,须在4月15日前自行将坟墓迁出或平毁,逾期将按无主坟处理。2007年6月,棋盘山管委会将上述28座坟墓平毁。之后,张贺元在原地又重新修复了被平毁的坟墓11座。2009年6月,棋盘山管委会再次将这11座坟墓平毁。 2012年3月,张贺元将棋盘山管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两次强制平坟行为违法。次年3月,沈阳中院终审判定管委会的行为违法。在这两次审理时,法院还查明被平毁的28座坟墓中,17座为张贺元的家族坟墓,其余为亲戚、朋友等坟墓。2014年,张贺元再行起诉,讨要行政赔偿。诉讼期间,棋盘山管委会合并到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其权利义务由东陵区政府承担,后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 沈阳中院终审认为,原告家族坟墓埋葬于棋盘山风景区内系历史形成,并非擅自掩埋骨灰建造坟墓,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7座家族坟墓于2007年被毁,应按2007年的纪念林墓穴的最高价格,即每穴4800元计算予以赔偿,即8.16万元。为此判定浑南区政府赔偿张贺元8.16万元。(记者范春生) |